美国民航行政机关安全管理体系研究进展

日期:2024.12.17 点击数:0

【类型】期刊

【作者】陈芳  完艳格  张亚博 

【刊名】综合运输

【关键词】 行政机关,民航,立法,FAA,安全管理体系

【摘要】美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法规层级分为联邦航空法规(14CFR)、联邦航空规章(FAR)、命令(Order)和咨询通告(AC)。美国在其民航法规体系的命令(Order)层级中明确了针对联邦航空组织(FAA Organization)、机场办公室(ARP)和航空安全组织(AVS)等民航行政机关的安全管理体系(SMS)立法要求,分别是Order-8000.369《安全管理体系》、Order-5200.11A《美国联邦航空局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和Order VS 8000.367C《航空安全组织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对比上述三部立法的发展历程、适用范围、发布机构和内容的框架等要求,发现所制定的命令适用对象均隶属于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内容上均包含总则、SMS四大支柱等共同点,但三部命令在同一内容上包含的要素不相同等异同。

【年份】2024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

【期号】03

【页码】171-17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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