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行李灭损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启示——以2019年“马某诉法航案”为例

日期:2023.01.01 点击数:0

【类型】会议论文

【作者】黄佳贝. 

【会议名称】《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1卷——航空法研究文集

【日期】[2023

【关键词】 行李灭失 赔偿责任限额 国际法 国际航空 损害赔偿 旅客运输

【摘 要】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和第22条构成了国际航空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损坏的赔偿责任规则。2019年由广东省天河区法院一审、广州中级法院二审的"马某诉法航案"是中国在运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和处理国际航空旅客托运行李灭损的典型实践。该案判决显示,在行李灭损赔偿案件中,旅客声明其价值并给付附加费,无论承运人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额,旅客往往都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实际损失。而当旅客没有在交付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行李价值时,证明承运人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是突破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唯一途径,否则旅客只能获得最高为1288特别提款权(约合1.145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从目前有关"旅客声明价值"和承运人"故意不当行为"两项突破和解除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规则的认定实践来看,旅客应对自己的财产尽到谨慎保管的注意义务,在托运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声明价值或事先投保,才能尽可能降低行李灭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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